重慶征地養老保險繳費怎么補貼 征地養老保險補貼方式有哪些
更新于:2022-10-30 09:30:55
一、補貼標準。
1、繳費補貼標準為5500元/人-年,在我市區片綜合地價公布或調整時調整。
2、補貼年限。
根據補貼對象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的年齡確定補貼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體如下: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2年;
年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3年;
年滿20周歲不滿22周歲的,補貼年限為4年;
年滿22周歲不滿24周歲的,補貼年限為5年;
年滿24周歲不滿26周歲的,補貼年限為6年;
年滿26周歲不滿2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7年;
年滿28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8年;
年滿30周歲不滿32周歲的,補貼年限為9年;
年滿32周歲不滿34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0年;
年滿34周歲不滿36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1年;
年滿36周歲不滿3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2年;
年滿38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3年;
男性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4年;
女性年滿40周歲及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補貼年限為15年。
征地養老保險補貼
二、補貼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尚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的補貼對象。
(1)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發放給本人。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后,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2)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記入其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時,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3)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憑本人參保繳費憑證申請領取繳費補貼。
2、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已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
(1)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2)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重新核定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3)在市外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給本人。
重慶征地養繳費補貼對象
(4)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且征地時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三、重慶征地養老補貼對象有哪些
重慶征地養繳費補貼對象:
1、補貼對象是指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確定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年滿16周歲及以上人員。
2、以下人員不屬于補貼對象:
(1)按照或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已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2)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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