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建筑施工合同
更新于:2022-07-12 09:33:42
七、合同價款與結算:總合同價款約150萬元。本工程結算:
(1)套用江西省2000年工程定額(《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江西省單位估價表》)計取定額直接費(含材料、人工費退補差),以此為取費基礎綜合取費,費率為11%;
(2)定額綜合工日單價執行贛建價[2011]8號文件:建筑、安裝、市政、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房修和園林綠化工程定額綜合工日單價為47元/工日;裝飾、仿古建筑工程定額綜合工日單價為57元/工日;
(3)本工程不要求承包方提供建筑業發票。
八、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完成主體工程后,經發包方驗收合格后7日內,付至已完工程價款的75%;承包人完成內、外墻等初裝修后,經發包方驗收合格后7日內,付至已完工程價款的95%;余已完工程價款的5%作為工程質保金,工程質保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年內無息付清。
九、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應在竣工驗收5天前,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2、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后5天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并在5天內不提修改意見,亦不批準驗收報告,工期順延。竣工驗收報告批準日期為竣工日期。
十、雙方責任
1、發包方責任
(1)開工前具備路通、水通、電通的施工條件。
(2)向承包方提供建筑物結構及管線資料等資料。
(3)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
(4)及時參加驗收
2、承包方責任
(1)加強對施工現場人員的管理,遵守發包方管理規定,承包人施工中嚴格執行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安全操作規程、防火規定,安全、保質、按期完成本合同。
(2)遵守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進出口 交通、環境衛生、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
(3)施工現場按發包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材料、搭設臨時設施,不亂搭、亂放,做到文明施工。
(4)為其施工人員購買保險,在施工過程中做好安全防護,確保安全施工。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承包人自身、發包人及第三方人身及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并賠償發包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損失。
(5)承包人承擔施工所需水電費。
(6)采取積極措施做好施工現場的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樹木等保護工作,如有損壞,由承包方負責賠償。
(7)承包人負責工程成品及設備的保護,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衛、消防和垃圾清運等工作
(8)施工中未經發包人及業主方及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改動原建筑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十一、違約責任
1、發包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承包方有違約行為的除外。
2、承包人逾期超過60天的,發包人有權將剩余工程另行發包,所需費用自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由承包人另行承擔。此外,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總價的20%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有權要求承包人無條件退場,已完合格工程量按70%計價。
3、因承包人工程質量引起的安全責任及其他責任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并應賠償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4、工程質量經驗收不合格,承包方應返工,返工后經再次驗收不合格,發包方將按合同總價的20%追究承包方的違約責任,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追究賠償責任。
5、本工程承包方不得轉包,若發現承包方違約,發包方有權責令承包方立即退場,并賠償發包方的一切損失。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寧都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由發包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20xx年xx月xx日合同訂立地點:xx售樓部
本合同一式四份,發包方執二份,承包方執二份,經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簽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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