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要成員關系有哪些

更新于:2022-02-23 17:24:54

      民法第三章“家庭關系”,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系。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系作為家庭成員關系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系的主體之間,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系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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