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訴訟+委托調解” 或是解決群體糾紛的金鑰匙

更新于:2018-12-03 11:14:46

  近日最高法院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試點基礎上決定在全國聯合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筆者認為,這將為A股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也將為投資者解除最大后顧之憂。

  解決糾紛的途徑,包括調解、訴訟等機制。訴訟程序復雜,雙方需為此付出很多精力,費用高昂,影響和諧;而調解機制更為簡單方便,當事人無需付出大量時間、經濟成本,有利于維護和諧。《意見》決定建立包括調解等方式在內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這顯然有利于縮短投資者索賠時間、降低索賠成本;尤其《意見》規定,經當事人申請、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有一定的強制執行力。

  《意見》最令人關注的無疑是第13條,其中提出,證監機構在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糾紛時,可將投資者保護事宜委托調解組織進行集中調解。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受訴法院可選取示范案件先行審理判決,以此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此即為“示范訴訟+委托調解”機制。

  如果“示范訴訟+委托調解”機制能夠建設到位,這將是A股發展史上濃墨重彩一筆、具有極其深遠的歷史意義。首先,此前即便虛假陳述案例,也并非所有利益受損投資者都能得到賠償,有些適格投資者基于訴訟成本等考量,并不會提起訴訟;而有了“示范訴訟+委托調解”機制,只要有一起示范案件由法院判決,那么其他股民就可由調解組織參照調解、得到補償,且無需支付任何調解費用。

  其次,第13條適用范圍不僅針對虛假陳述糾紛,還針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糾紛,要知道,此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這兩類民事糾紛被法院立案的都極為少見,更遑論投資者得到資金補償。有了“示范訴訟+委托調解”機制,今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這兩類民事糾紛也將被全覆蓋得到妥善解決。

  由此,一方面投資者對違法違規或無需過度擔憂恐懼,將極大增強入場投資信心;另一方面對違法違規者更是一種潛在的巨大威懾,一旦被查實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除了承擔行政罰款,還得承擔成千上萬股民的民事索賠,很有可能由此傾家蕩產。

  當然,要建設好“示范訴訟+委托調解”機制,或許還有些問題需要解決或者理順。一是要解決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示范訴訟案件的審判問題。此前由于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不少地方法院對該兩類民事賠償案件不予立案;建議一方面北京、上海等地具有金融專業人才的地方法院,要勇于開展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案例的立案、審判實踐,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也應盡快出臺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示范訴訟案件的選擇,也應以上海等地案件為主。

  二是要引導市場主體接受調解方式。目前調解需要在雙方自愿前提之下才能進行,由于多數受害投資者不會提起訴訟、而違法違規者又可能不會主動參與調解,由此廣大投資者的損失仍難追回。2007年美國設立金融業監管局,實際上也是美國證券糾紛調解的專門機構,該局對金融機構課以單方面的強制性義務,在接受指定糾紛解決協議中,金融機構必須承諾提供資料證據、接受裁決等;建議我們可適當借鑒該做法,對部分案例可指定適用“示范訴訟+委托調解”機制,增強調解方式的強制性。

  三是推動證券調解組織實行統一管理。目前調解組織主要有兩類,證券業協會成立有證券糾紛調解中心,并與地方證券業協會建立協作機制,實行“統一協調,屬地解決”制度;另外投服中心也有糾紛調解職能,投服中心運維管理的“中國投資者網”建設有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解決平臺,且擬推動設立全國糾紛調解中心。建議或可考慮整合這兩類調解組織,便于統一管理和明確服務標準、防止重復建設,同時也方便投資者尋找調解組織的支持與服務。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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