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對操縱市場的“慣犯”理應刑法伺候

更新于:2018-10-29 13:47:52

  在10月26日舉行的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通報了對四宗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情況。其中,任某等操縱六只股票的案件尤其令人關注。證監會決定沒收其操縱黃河旋風、*ST毅達(維權)違法所得,并處以3倍罰款,另外也對其操縱海航控股等四只股票的行為進行了處罰,罰沒金額累計超過3600萬元。

  在通報中,證監會將任某認定為“慣犯”,這在此前是非常罕見的。一方面,證監會通報違規違法案件早已成為“慣例”,并沒有哪一位違規違法者被認定為“慣犯”,這凸顯出證監會嚴厲懲處操縱市場行為的態度。另一方面,“慣犯”也說明,任某操縱市場并非首次,而是有前科的。

  從近幾年來證監會通報的案例看,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案例并不少,某些內幕交易的案件,因其違規違法行為的嚴重性,違法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少見。倒是操縱市場的案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不多。同樣是危害市場、危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對于操縱市場的網開一面,并不有利于嚴懲違規者與產生警示效果。

  此前,在對于操縱市場的違規案件中,基本上都是一“罰”了之,這是值得商榷的。事實上,對于操縱市場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就作出了相關規定。

  據媒體報道,任某自2015年至今,先后通過大宗交易平臺操縱個股39只,累計動用資金超過37億元,三次處罰,僅罰沒款項就超過了3.6億元。從其操縱股票的數量、動用的資金金額,以及被處罰的次數上看,顯然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理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任某的所作所為,只不過是違規者操縱市場的一個縮影而已。對于 “慣犯”,理應刑法伺候,絕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而且,對于其他操縱市場的行為,同樣應該用起《刑法》這個“法寶”。

  資本市場出現眾多操縱市場的案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減少甚至杜絕操縱市場行為的出現,個人以為需要進行綜合治理。

  比如,可在股票交易時的申報與撤單上做文章。操縱市場的最大特點即是運用資金優勢與籌碼優勢頻繁地進行申報與撤單,如此才能達到誤導市場的目的。如果規定同一賬戶交易同一只股票時,每個交易日申報與撤單的次數均不得超過2次的話,那么無形中會大大增加操縱股票的難度。

  再如,對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操縱市場的條款進行重新修訂。目前《刑法》對于操縱市場的行為,主要有“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形界定,但到底哪些行為屬于“情節嚴重”,哪些又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并無嚴格的標準,也會在司法實踐中因自由裁量權的問題產生偏差。

  基于此,建議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及操縱市場的條款進行修訂,可從運用資金、操縱股票數量、盈利金額等多方面著手,設定具體的數字標準。

  此外,出臺操縱市場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法出臺關于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對于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對于懲處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操縱市場的行為,同樣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并不能惠及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建議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且還能起到嚴打違規者,提高違規成本的目的。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

(文章來源:新京報)

曹中銘:對操縱市場的“慣犯”理應刑法伺候》閱讀地址:http://www.osxg.com.cn/2018/1029/1544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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