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新監管大動作!網下打新適當性自查開始 不符合者將暫停資格
更新于:2018-08-14 13:45:27
各家證券公司和網下打新的投資者注意了,中國證券業協會喊你提交自查報告。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日向各家證券公司下發了《關于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對網下“打新”投資者的適當性開展自查,并于8月31日前通過協會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上報。
這次適當性自查的目的在于規范網下“打新”秩序,在加強證券公司的推薦責任的同時,確保網下投資者的質量,減少不符合規定的投資者參與網下申報。
這是自去年11月協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簡稱《細則》)以來,監管首次要求證券公司提交自查報告,而這將形成慣例,每半年上交一次。
明確自查內容和自查范圍
根據通知要求,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公司應穩妥有序地推進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工作。
去年年底頒布的《細則》要求,網下投資者在保證提交的注冊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之后,證券公司還應當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設定明確的推薦網下投資者注冊條件,建立審核決策機制、日常培訓管理機制和定期復核機制,確保網下投資者的甄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內部規則和程序。
其中,證券公司設定推薦網下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資金規模、投資經驗、定價能力、信用記錄、投資偏好、風險偏好。同時,證券公司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證券公司對推薦的網下投資者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基本條件或不具備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的,應當及時向協會申請暫停其網下投資者的資格。
按照《細則》規定,網下投資者注冊需滿足四項基本條件:
一是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
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持續經營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個人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時間應達到五年(含)以上。經行政許可從事證券、基金、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務的機構投資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是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最近12個月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但投資者能證明所受處罰業務與證券投資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互相隔離的除外。
三是具備必要的定價能力。
機構投資者應具有相應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價模型、科學的定價決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
四是監管部門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同時,網下投資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對象不得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或信托計劃,也不得為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首發股票的理財產品等證券投資產品。
股票配售對象是指網下投資者所屬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協會完成注冊,可參與首發股票網下申購業務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
在此基礎上,證券公司還需要自行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設定明確的推薦網下投資者注冊條件,建立審核決策機制、日常培訓管理機制和定期復核機制,確保網下投資者的甄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內部規則和程序。
其中,證券公司設定推薦網下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資金規模、投資經驗、定價能力、信用記錄、投資偏好、風險偏好。
基于此,此次自查范圍為證券公司推薦注冊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包括推薦類機構投資者和推薦類個人投資者。對于自查內容,證券公司應按照現行《細則》要求,對推薦注冊的網下投資者是否持續符合上述規定的基本條件進行自查;證券公司應對推薦注冊的網下投資者是否持續具備證券公司制定的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進行自查。
自查方案有要求
通知要求,自查方案應該包含三個部分:
一是總體情況,如自查時間、自查內容、自查對象類別及數量,自查工作開展形式、投資者情況等;
二是不符合《細則》要求的投資者名單,如不符合投資經驗、信用記錄、定價能力、投資實力等要求的名單應分表列示,基本信息包含協會網下投資者編碼、名稱、證件號等;
三是證券公司針對不符合要求的投資者研究擬訂的處理建議。
證券公司應形成自查報告并于8月31日前通過協會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上報協會,協會根據證券公司上報情況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細則》調整后規定,對網下投資者所屬的配售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出現未申購或未繳款行為,未造成明顯不良后果,且及時整改并主動提交整改報告的,免予處罰。
除整改后被免予處罰的違規情形外,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規則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一種情形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六個月;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上述情形兩次(含)以上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十二個月。對于配售對象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購行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繳款行為,視為一次違規行為。
通知要求,已被暫停網下投資者業務資格的投資者可不列入定期自查對象范圍,但應在重新申請開通網下投資者業務資格時,由證券公司進行自查。
除了自查,券商還有這些責任
在強化加強證券公司推薦責任的基礎上,協會對主承銷商也明晰了責任。除了核查網下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項目的關聯方信息、報送獲配股票余額情況外,主承銷商被要求在項目發行上市后十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報送網下投資者的違規信息,發現主承銷商存在瞞報、欺報或未及時報送等情形的,協會將對其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另外,網下投資者的評價體系不變,但ABC類投資者的情況將會被公示。
按照規則,協會建立網下投資者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對網下投資者的定價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協會于每年對網下投資者上年度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進行綜合評分,并依據評價結果實行分類管理。評價體系包括網下投資者的機制完備性、報價合理性、展業合規性和投資理性度等指標。
根據指標,將網下投資者劃分為A、B、C三類。
其中A類投資者的比例不高于30%,C類投資者的比例不高于20%;
主承銷商在開展投資者選擇和股票配售工作時應予以優先考慮A類網下投資者,謹慎對待C類投資者;
B類網下投資者可正常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
此前,三類投資者的情況只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等參與主體掌握,日后評價結果將在協會網站公示。
約2000名投資者被列入網下配售黑名單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中國證券業協會已分3批將1987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對象列入黑名單,基本是在2017年IPO項目網下申購過程中,因存在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而被列入其中的,個人投資者占了大多數。
一般而言,被列入黑名單的都是多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使用他人賬戶報價;
投資者之間協商報價;
同一投資者使用多個賬戶報價;
網上網下同時申購;
與發行人或承銷商串通報價;
委托他人報價;
無真實申購意圖進行人情報價;
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
不具備定價能力,或沒有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
未能審慎報價;
機構投資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存在其他不獨立、不客觀、不誠信的情形等。或存在不符合配售資格;
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獲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關承諾的等情形。
從此前公布的信息來看,多數被列入黑名單的投資者,多是因為“打新不繳款”。一直以來,打中新股是不少投資者夢寐以求的好事,但就有投資者對中簽新股呈“忽視”狀態,當前可供申購的新股標的正在減少,新股也正成為市場的稀有品種,對新股不管是有意或者無意的棄購著實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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