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賦斂之法曰租庸調文言文翻譯
更新于:2023-11-14 11:50:21
唐初賦斂之法曰租庸調翻譯為:在唐朝初年所采用的賦稅制度的名稱叫做租庸調。唐初賦斂之法曰租庸調出自《資治通鑒》卷226唐德宗建中元年(780),租庸調制是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即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
原文片段為:唐初賦斂之法日租庸調。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玄宗之末,版籍浸壞,多非其實。及至德兵起,所在賦斂,迫趣取辦,無復常準。賦斂之司增數而莫相統攝,各隨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紀極。民富者丁多,率為官為僧以免課役,而貧者丁多無所伏匿,故上戶優而下戶勞。
吏因緣蠶食,旬輸月送,不勝困弊,率皆逃徙為浮戶,其土著百無四五。至是,(楊)炎建議作兩稅法。先計州縣每歲所應費用及上供之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人。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為行商者,在所州縣三十稅一,使與居者均,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其租庸調、雜徭悉省。
租庸調的調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調的制定和實施須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壞,租庸調法則會隨之失敗,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斷土地兼并,公家已無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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