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參考
更新于:2022-06-12 10:05:07
7.1.4借款人確認,在本合同簽署時沒有隱瞞已經發(fā)生或將要發(fā)生的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對其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并且,借款人將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繼續(xù)向貸款人承擔上述信息的及時披露義務。在發(fā)生前述事件時,借款人應當在有關事件發(fā)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7.1.5借款人的工作、住所(或聯(lián)系住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借款人應在該變更發(fā)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7.1.6借款人保證其為簽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續(xù)均已合法辦理完畢并有效。
7.1.7借款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要求的還款計劃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7.1.8借款人保證在貸款期間,將根據貸款人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變更貸款人滿意的擔保措施。
7.1.9借款人確認,貸款人已將本合同在貸款人個人網上銀行或貸款人的營業(yè)網點進行公示。
第八條違約事件
8.1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8.1.1借款人或借款學生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
8.1.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8.1.3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8.1.4借款人拒絕或阻礙貸款人監(jiān)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保證人資信狀況或擔保物狀況的;
8.1.5借款人違反所在國法律法規(guī),受到刑事處罰的;
8.1.6借款人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所提供的擔保人/擔保物已經或將要不再具有提供與貸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違反其簽署的擔保文件的,或由于擔保人的其他行為,如擔保人出國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等導致其喪失擔保能力,或擔保能力明顯下降且沒有重新落實貸款人認可的相應擔保的;
8.1.7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本合同貸款的擔保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8.1.8借款人或本合同貸款的擔保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協(xié)議的;
8.1.9借款人違反其與貸款人之間所簽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
8.1.10借款人或本合同貸款的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訴訟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權機關監(jiān)管、凍結其財產的,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8.1.11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jiān)(代)管人或監(jiān)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jiān)(代)管人或監(jiān)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8.1.1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七條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8.1.13借款學生有違法亂紀行為,受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8.1.14借款學生中途輟學,嚴重影響學業(yè)的;
8.1.15借款學生被學校開除,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學籍的;
8.1.16借款學生因學習成績極差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學業(yè)的;
8.1.17借款人有其他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的;
8.1.18本合同貸款的擔保人在擔保文件項下發(fā)生違約的。
第九條違約處理
9.1當本合同第八條所列違約事件之一項或數(shù)項出現(xiàn)時,貸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種或數(shù)種措施進行處理:
9.1.1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收罰息。其中,對于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zhí)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執(zhí)行;對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zhí)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執(zhí)行。罰息自上述行為發(fā)生之日起按罰息率計收,直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率計收復利;
9.1.2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調整為在調整當日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__________%并立即執(zhí)行;
9.1.3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還款方式(適用于借款人出現(xiàn)8.1.2條違約事件的);
9.1.4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貸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權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各營業(yè)機構的任一賬戶(含可透支賬戶)中扣劃款項以清償債務,并通過各種形式向借款人及擔保人追索;如擬扣劃賬戶中的`幣種與借款幣種不一致的,有權按貸款人扣劃當日所公布的匯率自行換算后扣劃,相關風險和損失概由借款人承擔;
9.1.5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
9.1.6按借款人為本貸款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9.1.7采取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況下,借款人同意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并承擔因其違約對貸款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條其他條款
10.1本合同中提及的“貸款本息”包含貸款本金、利息、復利、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與本貸款或貸款之擔保有關的任何未清償費用。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yè)務操作規(guī)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10.2本合同中提及之“畢業(yè)”,除非貸款人另行確認,系指如下日期:對于全日制本科,2年或3年制碩士或博士研究生、3年制大專或其他學制,均指借款人畢業(yè)當年的6月30日;對于2年半學制碩士研究生,系指借款人畢業(yè)當年的3月1日。借款人提前畢業(yè)的,以其實際畢業(yè)之日為準。
10.3若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發(fā)生變更且根據該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的規(guī)定必須對本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變更的,貸款人有權變更本合同相關條款。
本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本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10.4借款人同意并授權:貸款人有權將有關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全部合同/協(xié)議/承諾(以下統(tǒng)稱“合同”)的信息,與上述合同/協(xié)議/承諾相關的履約信息和貸款、透支的相關情況,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tǒng)、征信信息系統(tǒng)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單位/個人查詢和使用;同時,貸款人亦有權查詢和使用已經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tǒng)、征信信息系統(tǒng)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的有關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0.5借款人同意:當借款人發(fā)生本合同項下違約時,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的違約情況酌情決定公開借款人(含借款學生)的違約信息,并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將有關的貸款情況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10.6前兩款中提及之“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職業(yè)、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能夠反映借款人信用狀況的個人信息。“相關貸款情況”是指貸款額、貸款期限、貸款發(fā)放時間、貸款擔保情況、貸款用途、貸款償還等情況。
10.7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介紹人(如有)、見證人(如有)同意并授權,貸款人有權定期以學校為單位在公開報刊及有關信息系統(tǒng)上公布助學貸款違約比例以及違約借款人/學生的有關信息;對不履行合同簽署頁所列職責的介紹人及見證人,貸款人有權公布其姓名。
10.8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地區(qū)的法律)。任何有關本借款合同的爭議,均受貸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0.9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簽署頁填寫的地址為各方同意的通訊或送達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fā)往該地址,均視為已送達;該地址如有變動,變動方應于變動發(fā)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簽約各方,否則對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貸款人地址發(fā)生變動的,僅需于營業(yè)場所或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公告)。
《教育合同參考》閱讀地址:http://www.osxg.com.cn/2022/0612/9036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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