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能最大限度保護創新熱情
更新于:2019-07-29 10:34:30
在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支持下,債權人的利益至少能得到部分和分階段地實現,或形成一個合理預期。法律的公正與嚴肅性,倒逼金融市場自我糾錯與正本清源,引導自然人債務管理回歸有序軌道,進而優化社會營商環境。
最快的話,下半年個別地區就可能啟動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了。
發改委日前在《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將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眼下,包括房產等在內的國內個人財產申報、登記與查詢制度已日臻完善,央行個人征信體系以及社會第三方征信體系也基本健全,全國稅務系統公民個人收入與納稅檢索渠道亦鋪設成功,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也已建成,這都為《個人破產法》的到來鋪平了道路。
鑒于我國只有《企業破產法》,沒有《個人破產法》,法律界不少人士將《企業破產法》戲稱為“半部破產法”。這不僅是因為相對于作為法人的企業可申請破產而作為自然人的個人不能申請獲得法律上的破產保護,還因為企業破產時,公司法人承擔有限責任,可作為企業擔保的資產人、股東、董事等所負責任卻不能免除,并且這些自然人的責任還是無限的,甚至要連帶到他們的配偶及子女。也正是如此,《企業破產法》的執行效果就難免不打折扣。
無疑,相對于制度補缺與構建而言,個人破產制度在現實經濟與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更為直接與顯著,首要意義就是改良和優化社會營商環境。辦企業,無論處于初創階段還是已上道良久,都會與風險同行,而且對不少經營者而言,經營不善與企業破產等于滅頂之災,為此落下的一身負債有如噩夢隨行甚至會透支余生,有的因此上演撒腿逃債、跳樓自殺、家庭破裂等鬧劇與悲劇。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債務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在詳盡與準確了解與掌握了債務人資產與負債狀況及還款能力后,會做出合理與合法的免責判決或幫助債務人重新訂立還款計劃。對債務人來說,這就有了喘息之機,繼而重燃創業激情與重建生產能力。就此而論,個人破產制度可被視為保護與激發企業家精神及市場創新熱情的基礎性力量。
除了經營性負債可通過個人破產制度找到解鎖的鑰匙外,因不可抗逆因素形成的生活性或消費性負債也能在個人破產制度的作用下獲得新的出口通道。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往往讓一個家庭失去所有,大病與嚴重工傷等意外事故可能拖垮全家,在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為繼的前提下,債務自然應當獲得法律上減免的支持。這體現的不僅是人道主義,更是對合法公民應有的人格尊重,體現的是社會對弱勢群體地位的評判取向,展示的是人性善良與社會治理良序的和諧景觀。
因為個人破產制度是針對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平衡性制度安排,所以在保護債務人利益的同時,更注重維護債權人利益。一方面,個人破產保護的法律申請既可由債務人提出,也可由債權人提出,并且雙方能否達成償債和解協議,某種程度上取決于債權人;另一方面,法律對債務人債務的減免也有數量與范圍規定,債權人利益不會因債務人申請破產而打水漂。從國內司法實踐看,若債務人確實無償還能力,即使法律給出了明確判決并且強制執行,也無法兌現債權人的利益訴求,“執行難”的背后堆積是債權人可能永遠無法討回的“爛賬”。而在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支持下,債權人的利益至少能得到部分和分階段地實現,或形成一個合理預期,法律的公正與嚴肅性,制度的公信力,由此得到了捍衛與強化。
在自然人債務生成鏈條上,近幾年金融體系出現了明顯的失序與越軌現象。一方面,商業銀行針對年輕群體推銷信用卡,在發卡數量“井噴”的同時,未按時還款的額度也在激增;另一方面,不少網貸機構及民間放貸個人或明或暗高息拆解資金,誘導借款人掉進債務泥潭。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后,資金借貸方就能獲得明確的警示與指引,因為一旦法院宣布債務人破產,其部分債務將獲得豁免和取消,而且債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債務人追討被取消債務。由此,在是否拆借出資金問題上,債權人會更注重借入方的還款能力及信譽度。以此看來,個人破產制度可倒逼金融市場自我糾錯與正本清源,引導自然人債務管理回歸有序軌道。
不少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落地后或會引起與助長各種花樣翻新的惡意逃廢債行為。其實,個人破產制度是要改進破產文化,債務的豁免完全針對善意與誠信的債務人,而非惡意的債務人。退一步來說,即便對債務人減免債務,也是有極為嚴格的附加條件。債務人在債務免責期內只管理必需的生活性財產,房產及交通工具等一律交給受托人管理,免責期滿后受托人可變現資產并優先支付針對債權人的欠債。免責階段債務人的所有收入也都用于還債,消費支出將受到嚴格限制,不得使用高檔家具,無法乘坐飛機、高鐵與出租車。并且,債務人的社會信譽與信用支配度也因免責期的開啟而受到極大約束,比如個人破產信息將公示于眾,不能從銀行獲得貸款而只能用現金維持基本生活,不能擔任公司董事及其他社會職務等等。
當然,再嚴密的制度設計也難以完全封堵違規與犯罪者蓄意鉆營,惡意逃廢債行徑的可能性涌動與勃發也提醒我們必須嚴陣以待。比如對各種利用個人破產制度轉移資產與逃避債務者加大刑事與民事處罰力度,并將其列入信用黑名單,終身剝奪個人破產的法律保護權利;比如延長債務免責期,國外通常是3年至5年,我們不妨延伸到7年以上。在此期間,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建立有償舉報制度,讓各種惡意逃廢債的失信者毫無遁形之地。
(作者系中國市場學會理事、經濟學教授)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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