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格處罰60萬或將成歷史!證券監管:“頂格”要頂用 必須罰到痛!

更新于:2019-07-29 10:34:17

  7月26日,證監會通過官方網站向外界釋放最新監管信號。證監會表示,市場和投資者反映的法律規定處罰太輕,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追究不到位等問題客觀存在,將推動盡快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有關規定,擬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罰金數額標準,切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造成違法違規成本低、處罰輕,有哪些客觀原因?要讓頂格處罰真的頂用,監管又該從哪些方面全面加碼?

  7月27日晚,《央視財經評論》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央視財經評論員劉戈做客演播室,深度解析。

  違法成本到底多低?

  新聞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葉林:現行處罰上限落后于時代發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1998年《證券法》起草的時候大致規定了一個幅度,放到20年前這個標準也不算太低了,問題是20多年沒有變化,在一個非常大的歷史變遷后,這樣的處罰上限,跟時代發展是不搭調的。

  劉戈:頂格處罰像隔靴搔癢有歷史成因

  央視財經評論員劉戈:當年在立法的時候,大量參照了其他行政立法,包括類似于侵權、假冒偽劣等等,更強調警示作用。而且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可能假冒偽劣、合同欺詐這些問題,涉及金額也就幾萬、幾十萬,所以所謂頂格是這樣的標準,也能理解。但放在今天的環境下,這樣的處罰力度就形同隔靴搔癢。打個比方:如果酒駕就罰一塊錢,能帶來警示作用嗎?

  頂格處罰如何頂用?

  葉林:要想罰到痛手段都得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我們現在法律責任實際上包括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講刑事責任,現在《刑法》虛假發行證券罪,最高刑期5年,騙成千上萬上億的錢,就罰5年,真的代價太低。所以真要頂格,往哪兒頂?另外,民事責任的賠償,現實當中真正落地的并不多,這個部分可能也要加強。而行政責任部分,60萬元這條線,大家都知道它低,到底提高到什么標準可能要論證,但方向是一定的。所以說各種手段都要用上。

  劉戈:要分清“錯與罰”和“罪與罰”

  央視財經評論員劉戈:現在證券市場違法違規,大家之所以覺得罰得輕,我認為很多是按“有錯”的邏輯來處理的,深究的話,《刑法》中有一條叫做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在信批時做手腳,算不算誘騙投資者?如果算,那應該怎么界定犯錯還是犯罪?這個性質可能就完全不一樣了。

  葉林:精準處罰是大挑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大力度的處罰,往往會傷及一般投資者,這是證券市場一個非常難堪的現實問題。很多時候害了一家公司的,就是那幾條臭魚,但所有投資者都要跟著買單,這是個矛盾。所以真正下狠手罰的對象,應當是真正的責任人。

  劉戈:相比行政處罰民事訴訟和刑事懲戒更給力

  央視財經評論員劉戈:很多人都知道安然公司造假案,最后是以5億美元罰款和向投資者支付幾十億美元賠償結束,當然最后安然也破產了,另外,相關保薦機構也都付出了巨額罰款。也就是說,罰疼了不見得能完全杜絕市場中有人鋌而走險,但沒罰疼,一定會不斷重演,總有人希望以小博大,在這方面,刑事懲戒會更給力。

  葉林:應主動監管提升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每一個投資者大家信息不對稱,很難了解事實真相,因此作為一個投資者本身具有舉證天然劣勢,彌補這個劣勢靠什么?某種程度上靠我們行政執法、監督管理,甚至包括現行法律舉證規則的改變。通過這樣的努力,使弱小的、受了欺負的,但又無力舉證的投資者,能相對便利地提出主張,這是重要的觀念變化。

  葉林:既要罰到痛更要賠到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民事賠償要有感,違法違規的要有痛感,獲得賠償的投資人要對損失補償有感。

(文章來源:央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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