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為A股賬戶銷戶限定時間:須2個交易日內完成

更新于:2019-07-27 10:23:06

  今日證監會就《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第27條表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轉戶、銷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證券公司應當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意見稿第27條還表示,投資者有證據證明證券公司沒有合理理由限制其證券賬戶轉戶、銷戶的,可以向中國結算進行投訴,中國結算應當督促相關證券公司依法辦理。中國結算確認相關證券公司違反自律規則的,依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發現涉嫌違反監管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查處。

  此前,銷戶難的問題一直飽受投資者詬病。非現場銷戶工作也在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行,但實際銷戶過程中,部分券商為挽留客戶使出渾身解數,投資者銷戶并不順利。

  券商傳統、核心業務之一的經紀業務,迎來最新監管規定。證監會7月26日就《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主要內容包括:首次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界定、要求證券公司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面規范主要業務環、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的管控責任等。

  在當前時點,經紀業務是多家券商發力重點,具體行動包括增設營業部、轉型財富管理等。7月份方正證券宣布大批量新設營業部,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地設立30家分支機構。與此同時,山西證券、廣發證券等也有獲批新設分支機構等情況。

  記者關注到,此次《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共計50條規定,內容涉及券商經紀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等。其中對于業務規則的規定數量較多,券商經紀業務的合規、內控,以及投資者保護是其中的重點。

  據《征求意見稿》,證券經紀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接受投資者委托,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的經營性活動。

  整體來看,本次《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首次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界定,明確委托關系本質,把握核心環節;二是要求證券公司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交易傭金收取、客戶資產保護、對賬單提供、轉銷戶辦理、投訴處理等具體事項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三是全面規范了主要業務環節,對營銷、開戶、交易、結算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賬戶實名制、適當性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異常交易監控的具體規范;四是系統強化了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從隔離墻建立等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五是強化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以業務規則為例,證監會對券商開展經紀業務時的投資者分類、賬戶開立等作出規定。

  例如:證券公司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機構投資者以及證券類資產超過一定金額的個人投資者根據相關要求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投資者區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應當按照賬戶實名制要求依法為投資者分別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

  目前券商經紀業務發展存在哪些問題?

  證監會表示,證券經紀業務快速發展,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數量迅速增加,投資者數量與從業人員持續增長,投資者交易較為活躍,投資者資產規模明顯擴張。但證券經紀業務發展與監管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但證券公司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從實踐看證券公司對此認識不盡統一,大多數公司將經紀業務簡單定位于交易通道,向投資者提供的專業服務嚴重不足。”證監會表示。

  同時,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缺乏規定。現行法規對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沒有明確界定。各方對證券經紀業務的內涵與外延認識差異較大,不利于證券公司規范開展證券經紀業務與認定、打擊非法證券經紀活動。

  此外,現有業務規則體系不完善。證券經紀業務缺乏統一的部門規章,現有規定散見于證監會、交易場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的文件之中,效力層級較低,缺乏有效統籌,部分監管要求明顯滯后,無法滿足業務規范運作的需要。(來源:第一財經)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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