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祭出新年首單禁入令 2名注會涉五洋債欺詐發行被處罰

更新于:2019-01-26 08:46:30

  證監會2019年祭出的首份市場禁入決定書,指向了審計機構的注冊會計師。

  在上述市場禁入決定書中,證監會指出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鐘永和、孫建偉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為此給予兩人五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市場禁入決定書涉及證監會去年開出的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

  2019年首份市場禁入決定書劍指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五年市場禁入

  證監會今日在官網掛出文號為“〔2019〕1號”的市場禁入決定書。根據該份決定書,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在編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存在虛增利潤情形。而大信事務所為五洋建設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該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鐘永和、孫建偉。

  鑒于此,證監會決定,對鐘永和、孫建偉分別采取五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上述兩人五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證監會表示,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大信事務所為五洋建設用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五洋建設在編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接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導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虛增凈利潤分別不少于3,052.27萬元、6,492.71萬元和15,505.47萬元。五洋建設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對抵”的處理對其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影響金額遠遠超出了大信事務所2013年及2014年財務報表整體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務所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即認可了五洋建設關于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

  此外,大信事務所在得知審計報告用于五洋建設發債目的時,未按照其制定的《審計業務項目分類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的規定將該項目風險級別從C類調整為風險程度更高的B類并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

  大信事務所在審計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五洋建設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該審計報告作為五洋建設發行公司債的申報材料,并被其募集說明書引用。該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鐘永和、孫建偉。

  上述事實,有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會計師事務所聲明頁、當事人詢問筆錄、大信事務所提供的其他業務資料、收費憑證等證據證明。

  事涉證監會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市場禁入決定書和去年證監會開出的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有著密切的聯系。

  2018年7月,證監會通報了一起案件,指五洋建設涉嫌欺詐發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違法,為此證監會對五洋建設及20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

  證監會當時指,五洋建設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明顯不足以支付所發行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在不具備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的情況下,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款項,導致少計提壞賬準備,于2015年7月以虛假申報材料騙取中國證監會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審核許可,并最終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兩期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8億元和5.6億元,合計13.6億元。

  在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后,五洋建設又于2015年11月以相同的虛假財務數據制作了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并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開發行1.3億元和2.5億元公司債券。此外,五洋建設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等違法行為。

  證監會指,五洋建設通過粉飾報表的財務手段,將公司包裝成優良資產,制作虛假申報材料騙取發行公募債,并且存在在私募債發行過程中向投資者披露虛假信息、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等違法行為,涉案金額巨大、手段惡劣,造成了所發行債券無法兌付的嚴重后果。

  證監會決定對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14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合計罰款254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志樟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以上主體涉嫌刑事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證監會當時還指,為五洋建設本次違法行為提供中介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如存在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嚴懲。而此番2019年的首份市場禁入決定書便是劍指提供中介服務的審計機構工作人員。

  天眼查數據顯示,目前五洋建設面臨多項風險情形,包括數量眾多的法律訴訟,失信信息超過百條,且被多次被列為被執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五洋債主承銷商的德邦證券也與五洋建設存在法律糾紛。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一份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2018年8月8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裁定即日起凍結、劃撥被執行人五洋建設銀行賬戶內存款人民幣291263474.17元,或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相應價值的財產。

  法院作出上述裁定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滬貿仲裁字第017號裁決書,這份裁決書責令被執行人五洋建設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即支付申請執行人德邦證券人民幣290905169.17元,承擔申請執行費358305元,但被執行人截至當時仍未履行。

  中介機構大信所此前頻頻被罰

  此番證監會給出市場禁入處罰的是大信事務所的兩位注冊會計師。實際上,在此之前,這家中介機構出現過多次被處罰的記錄。

  2019年1月初,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對大信事務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述警示函指,大信事務所在神霧節能(000820.SZ)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中,存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與管理層、治理層溝通缺失、對期后事項未保持充分關注等諸多問題。

  此前大信事務所令人注意的另一個案例事涉天能科技的IPO,大信事務所擔任財務報表審計機構,天能科技被證監會認定在IPO的過程中存在財務造假,最終IPO折戟。

  證監會指,大信事務所未勤勉盡責,大信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胡小黑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國民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監會決定沒收大信所業務收入60萬元,并處以120萬元罰款;對胡小黑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吳國民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證監會近期連續開出多個罰單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最近已開出多個罰單。2019年以來,已開出6份行政處罰決定,此番被市場禁入5年的的鐘永和、孫建偉也收到了罰單。

  證監會決定,對大信事務所責令改正,沒收大信事務所業務收入60萬元,并處以180萬元罰款,并對鐘永和、孫建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在今日證監會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還通報了4宗案件,均作出行政處罰。

  這4宗案件包括:

  對趙敏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作出處罰,對其處以60萬元罰款;

  依法對朱益宇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作出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5,437,096.78元,并處以5,437,096.78元罰款,同時對其采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依法對天一世紀非法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案作出處罰,責令天一世紀改正,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方潔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江西證監局依法對趙海月及周勇、趙平等一致行動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限制期買賣股票案作出處罰,對趙海月未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周勇、趙平、趙海月限制期內買賣股票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共計503萬元罰款。

  證監會指,上述案件中,趙敏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借用其父親趙某毅證券賬戶,違法持有、買賣股票,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朱益宇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借用其配偶許某媛證券賬戶,違法持有、買賣股票,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天一世紀公司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違反《證券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周勇、趙平為夫妻關系,趙海月為周勇和趙平之女,三人利用證券賬戶買入“昌九生化”,構成一致行動人,趙海月等三人合計買入“昌九生化”股票的數量達到“昌九生化”總股本的5%(趙海月賬戶的交易觸及5%比例線)后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且存在限制期內交易“昌九生化”股票的違法行為,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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