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三個重要環節

更新于:2018-12-27 10:27:13

  首套房的貸款利息,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但是,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近日國務院又印發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我國新的個稅法2019年1月即將開始實施,將采用全新的計稅方法,進入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時代。關于如何計稅,以下三個環節需納稅人關注。

  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環節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從2019年1月開始,個人所得稅扣除的項目除基本的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以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六項。其中,住房貸款利息及住房租金只能扣除其中的一項。

  由于專項附加扣除涉及的內容較多,每個納稅人的情況不同,為了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征管均做了較大的改革,主要通過以下幾點來實現既減稅、又簡便納稅的目標。具體舉措包括:

  定額扣除。為了避免不同納稅人不同扣除金額在計稅上的不便,稅法采用定額扣除的方式,大大提高了計稅的便利性,也有助于企業為員工預扣預繳稅款的便利。例如,住房租金在省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市轄區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首套房的貸款利息,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但是,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此項規定,既減稅便利,也有效控制了杠桿推高或避稅風險。但是,大病醫療支出不是定額扣除,而是限額扣除,每年自費的部分累計超過了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并且限制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費部分,因此,該項目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首次申報。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如果納稅人的信息沒有發生變化則不需要每月報送,當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時,納稅人需要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留存備查。納稅人對于專項附加扣除的資料在正常申報期不需要將原件及復印件提交給稅務機關,僅需要將材料留存備查。例如,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證明資料。納稅人接受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備查。大病醫療支出應當留存醫藥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備查。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應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住房租金支出應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備查。贍養老人需要指定分攤或約定分攤的留存分攤協議備查。并且,稅法明確規定留存備查的相關材料留存的時間為5年。

  交叉核對。對于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這些部門包括:公安部門、民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外交部門、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醫療保障部門等。這樣通過數據交叉核對的手段,大大提高了征管的效率、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是征管現代化的體現。

  預扣預繳環節

  由于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綜合所得需要按照全年綜合計稅,但是為了有效征管,并繼續發揮扣繳義務人的作用,因此依然保留每個月的預扣預繳環節,但是,并非原來的代扣代繳,而是預扣預繳。預扣預繳與代扣代繳的差異在于代扣代繳即納稅人已繳稅了,不需要經過匯算清繳。而預扣預繳僅是每月預扣稅,符合要求的納稅人還需要在次年的3月至6月進行匯算清繳。

  關于如何進行預扣預繳,已經頒布的《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綜合所得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關于居民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預扣預繳采用的是累計預扣法,基本原理是通過每月累計收入減去對應扣除,對照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累計應繳稅額,再減去已繳稅額,確定本期應繳稅額。例如,1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是用實際領取的工資主要減去每月的三類扣除,包括基本減除費用、附加扣除(主要指三險一金、職業年金、企業年金等)及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中允許扣除的部分等,然后得到當月的稅基,即應納稅所得額,然后適用新的綜合所得7級超額累進稅率表去計稅,包括扣除速算扣除數,這即為當月預繳的工資薪金的個稅。

  對比原有的每月工資代扣代繳,各單位的財務或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并沒有發生很大的變化,僅是在扣除中將基本減除費用由每月的3500元調整為5000元,此外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但是,專項附加扣除將通過信息化的手段,由納稅人本人填報系統,數據后臺歸集并由扣繳義務人進行扣除即可。

  到了第二個月的計稅則開始出現累計預扣法的差異了,累計預扣法并非是將第二個月的計稅孤立地看待,因為原有的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是以月為單位計稅的,因此,納稅人通常已經習慣了這種思維,在新稅法下則需要轉變這樣的思維方式,新稅法改為了以年為單位綜合計算綜合所得,因此,每個月的工資薪金不再孤立地計算其稅額。

  在累計預扣預繳方法下,第二個月的計稅需要將第一個和第二個月的收入累計再減去這兩個月的扣除累計,然后再看其所得適用哪一檔7級超額累進稅率后,計算出第二個月的應納稅額,最后再扣減掉第一個月的已預扣預繳的數額,則為第二個月的預扣預繳稅款。以后每個月依次類推,其典型的特點是綜合考慮,漸進式計稅,既能夠準確地根據納稅人的收入變動,動態地預繳稅款,又可以實現綜合所得的計稅,平衡納稅人全年的稅收負擔。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累計預扣法下即使全年每個月的收入是均等的,但是由于收入累計的漸進性,因此所適用的超額累進的稅率也是漸進的,每個月繳納的稅額也是漸進的,但其可以節省納稅人全年中前期的稅金,少占用納稅人的資金成本,使其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

  關于勞務報酬的預扣預繳稅款則基本上是平移原有的勞務報酬分類計征的計稅方法,即首先可以減除一定的扣除,如每次勞務報酬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減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然后再用每次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稅基)乘以勞務報酬的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目前,勞務報酬的預扣稅率分為三檔,分別為20%、30%及40%,應納稅所得額每次在20000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每次在20000~50000元以內的適用30%的稅率,每次在50000元以上的適用40%的稅率。

  關于稿酬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的預繳稅率均為20%,但是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減除標準是不一樣的,稿酬的收入可以按56%進行折扣確認稅基,而特許權使用費可以按80%確認稅基。

  非居民的收入為代扣代繳,而并非預扣預繳,也不需要按照以上的累計預扣法進行計算,其依然保留原來的分類計算方法,工資薪金按每月減除5000元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減除標準為收入的20%,適用專門用于非居民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進行代扣代繳,該稅率表與綜合所得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差異在于前者為以月為單位設計的稅率級距,后者為以年為單位設計的稅率級距,后者是前者的12倍,即累計12個月所得的稅率級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原來的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匯算清繳環節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因此,以上居民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雖然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按月或按次分別預扣預繳,但是,符合匯算清繳要求的納稅人,則需要在每年年度終了之后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需要關注三個問題:一是哪些情況需要辦理匯算清繳;二是誰具有法律的義務去辦理匯算清繳;三是如何辦理匯算清繳。

  1。關于哪些情況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需要辦理匯算清繳:一是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三是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的;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

  2。誰具有法律的義務或去辦理匯算清繳。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除了本人辦理匯算清繳以外,還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3。如何辦理匯算清繳。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用以上計算出來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以年為單位設置的綜合所得7級超額累進稅率表,按相應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減去全年4項綜合所得以月或以次為單位的預扣預繳稅款則為匯算清繳的金額。

  當然,符合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金額依然可以免稅,而專項附加扣除一個納稅年度之內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但是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總而言之,即將于2019年實施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無論在制度設計上還是在征管模式上均有很大的創新,充分體現出既給中低收入的人士減了稅,又通過引用先進的征收管理手段來降低稅收的遵從成本,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創新,也是治理水平提高的表現。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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