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革已符“競爭中性”原則 還要提倡“所有制中立”

更新于:2018-10-16 20:54:17

  日前在2018年G30國際銀行業研討會上,央行行長易綱首次對國企“競爭中性”原則表態。易綱表示,為解決中國經濟中存在的結構性問題,我們將加快國內改革和對外開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并考慮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

  在15日舉辦的2018年前三季度央企經濟運行情況發布會上,國資委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彭華崗在回答第一財經記者提問時表示,經過40年的改革開放,國有企業已經總體上同市場經濟相融合。改革的思路、改革的目標就是要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與“競爭中性”原則是一致的。

  彭華崗同時提出了“所有制中立”:反對因企業所有制的不同而設置不同的規則,反對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給予國有企業歧視性待遇。

  當前國企改革的思路與實踐已經在踐行“競爭中性”原則。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表示,引入競爭中性原則符合我國新一輪的國有企業改革方向,是應對美歐挑戰的正確決策,有助于中國企業在世界范圍獲得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這一方面需要遵循市場規律,減少行政干預,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獨立市場主體;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行為接受競爭政策的規范和約束。

  國企的改革路徑同競爭中性本就一致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國有企業研究室主任項安波日前撰文表示,中國的國有企業是原計劃體制的支柱,在中國謀求高質量發展、致力于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當前階段,國企需要更加主動地公平參與競爭,這實際上也有利于其提升經營效率和適應國際規則。

  如何才能把國企置于公平競爭的環境之中?世界銀行東太區民營經濟發展部首席專家張春霖撰文分析,根本的途徑可以概括為兩條:一是確保國企不利用的權力強化自己的競爭優勢;二是確保國企盡管有一個股東,但在其他方面和別的企業一樣是獨立參與市場競爭的商業實體。后者的要害在于政企分開,前者可供考慮的一個改革思路是接受經合組織(OECD)推崇的競爭中性原則,根據中國實際情況提出并實施一個保障競爭中性的中國方案。

  “競爭中性”原則的要義是,政府采取的所有行動,對國企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的影響都應該是中性的;也就是說,政府的行為不給任何實際的或潛在的市場參與者尤其是國企帶來任何“不當的競爭優勢”。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周麗莎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競爭中性”指的是不論國有還是民營,按照市場競爭原則參與競爭。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是一樣的,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競爭中性”原則最初是澳大利亞1996年提出的,當時的表述是“政府的商業企業不應僅因其為政府所有而享有對其私營部門競爭對手的凈競爭優勢”。

  2011年開始,OECD發表一系列報告推廣該原則,其內容大致可概括為四個方面:在國企承擔公共服務或公共政策職能的情況下,對其成本要給予公平、透明的補償;在稅收、監管、政府采購等方面平等對待國企和其他企業;在國企債務融資方面,保證國企不受益于的顯性或隱性擔保;在國企股權融資方面,作為股東要求國企提供與市場投資回報率相當的國有資本回報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貿學院教授崔凡撰文指出,世界各國對國有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是否會影響公平競爭是有普遍擔心的。中國考慮接受競爭中性原則是對建設公平競爭的開放型世界經濟的負責任的表現,這也會有助于中國企業包括中國國企在世界范圍獲得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彭華崗表示,國企改革的思路、改革的目標就是要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與“競爭中性”原則是一致的。

  崔凡認為,事實上,中國國企改革發展到今天,已經為接受競爭中性原則打下了基礎,條件已經成熟,而且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已經使得落實競爭中性原則變得緊迫。

  同時提倡“所有制中立”

  當前國企改革的思路與實踐已經在踐行“競爭中性”原則。目前國企改革推進的政企分開、功能分類、國資監管體制改革等,都在探索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為各種所有制企業在市場的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比如,《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國有企業“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國有企業改革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中國國企改革怎樣塑造競爭中性?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實現競爭中性的根本手段在于使國有企業與私營企業受到相同的規則約束,并使國有企業不能因其與政府的密切關系而獲得任何事實上的競爭優勢。

  周麗莎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一是遵循市場規律,減少行政干預。國有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地位,營造平等競爭的大環境。對國有企業進行科學定位,優化國有資本的功能和結構,實現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局面。二是注重產權明晰,平等對待各方資本。產權保護和產權明晰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先決條件,應平等對待各方資本,注重產權明晰。完善市場體系,構建不同經濟成分平等競爭的體制平臺。

  項安波表示,國企公平參與競爭,一方面需要淡化一般競爭領域國企的“國有”色彩,恢復國企作為“企業”的根本屬性,將其作為普通企業進行要求,接受競爭政策規制。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行為接受競爭政策的規范和約束。這可利用競爭政策來規制政府經濟政策制定行為、評判政府行為是否符合競爭政策標準。

  彭華崗稱,中方關注到,在B20阿根廷會議上,有人提出所謂“列入國企扭曲競爭”的議題,這種說法某種意義上已經忽視了國有企業經過改革以后已經完全融入市場、同其他所有制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事實。

  “所以,我們也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對因企業所有制的不同而設置不同的規則,反對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給予國有企業歧視性待遇!迸砣A崗說。

  崔凡認為,在政府按照“競爭中性”原則監管企業的同時,也不應該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進行歧視。

  當前,國際貿易與投資規則面臨調整,不管是在多邊還是雙邊談判中,國有企業是否享有超越市場的特權并構成壟斷以及其他不公平競爭成為關注的焦點。事實上,中國也正在構建基于規則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體系,并通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實現不同所有制企業成為權利平等的市場主體。

  張春霖表示,國企按公平競爭的原則參與國際市場,首先是中國自身發展的需要。中國就必須讓貿易伙伴相信,中國的國企確實是在公平參與國際競爭,或者換句話說,別國的企業是在和中國的企業而不是和中國的政府競爭。

  為更好地應對外部沖擊及更順利地走出去,項安波建議,應在堅持經濟主權原則的基礎上,秉持價值中立原則,對內促進實質性國企改革和完善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對外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和發展空間。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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