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勇: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 堅持夯實主體監管責任

更新于:2018-10-14 12:17: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殷勇13日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2018第六屆年會上提出,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要從處理好發展和監管的關系出發,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進入審批事權更多地交由中央監管部門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任務更多地下放至地方。

  殷勇指出,當前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包括:一是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二是地方金融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三是金融監管職責泛化。四是發展與監管之間的矛盾仍然有待處理。

  他針對如何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提出四點建議。一是將進入和監管適度分開。從處理好發展和監管的關系出發,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進入審批事權更多地交由中央監管部門集中管理,中央監管部門統一制定準入和監管規則,避免地方發展的短期沖動;另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任務更多地下放給地方,更好地發揮地方監管機構接地氣的優勢,也與地方履行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相匹配。

  二是將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殷勇指出,地方金融監管局成立后,向上也要接受銀、證、保等中央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這打破了過去銀、證、保各自一條線的上下對應的關系。

  “地方金融監管力量急需充實,但目前中央派出機構作用并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可以考慮讓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落地,直接參與到地方金融監管的日常活動,作為地方金融監管的有效組成部分開展履職,這有利于增加一線監管力量的配置,增強一線監管的統籌能力。”

  三是堅持夯實主體監管的責任。殷勇認為,從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關系看,現階段仍要大力夯實金融領域主體監管的責任,對無牌照開展金融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的主體監管責任需要夯實,“誰審批、誰負責”;此外,在管業務、管準入的同時,也要履行對其所管機構財務行為和非法金融行為的監管責任。

  四是進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協調機制。在地方政府牽頭的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下,可以考慮分別構建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和風險處置兩個機制。殷勇稱,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人民銀行,成員單位包括地方金融監管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主要協調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項;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協調機構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金融辦,負責落實屬地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做好地方金融風險化解和處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化解重大金融風險。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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