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各國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分析
更新于:2018-09-04 13:50:35
報告導讀:
我國社保體制體現出資人的多元性,參與的強制性,保障的狹義性,運營的公共性等特征。通過實行“統征”提高征收效率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緩解社保的“空賬”問題,但通過比較分析他國模式,或有更多經驗值得借鑒。
2018年7月20日中辦、國辦印發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各項社保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正式終結此前的“分征”體系,即社保經辦機構征收和稅務征收(其中稅務征收又分為稅務代征和稅務全責征收)。
提高社保征收效率是為了應對當前社保體系存在的兩大問題,一方面一直以來社保費“分征”過程中存在企業逃繳行為;另一方面,社保資金缺口逐年擴大,通過強化征管,減少漏繳、少繳現象。社保征收體制改革尚存爭議,我們或可從他國經驗得到些許啟發。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有其共性,也有特性。共性在于,一般都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撫恤等四大領域;但考慮到社保資金籌集、給付以及資金運營等,又存在多處不同。
從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角度來劃分,主要的出資主體有政府、企業及個人;而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關系,社保體制的類型主要可以劃分為以瑞典為代表的福利型負擔制,美國為代表的統籌、三者共負型,以及新加坡為代表的企業+個人負擔型。
各國實行不同的社保征收及運營機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國所處的宏觀經濟環境、人口及文化特征、資源配置需求等均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各主要經濟體社保體制均經歷了多次改革得意最終成型,但也存在進一步修正的可能。
以瑞典為代表的福利型負擔制:兼具普遍性與全面性,依靠大額財政支出,實行現收現付制。
瑞典的復利制度萌芽于17世紀,發軔于天主教會的濟貧失業,到19世紀逐漸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擔,二戰后則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這一階段的特征是強調“普遍原則”。
當前,瑞典社保資金主要來源于雇主的繳費,雇主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繳納工薪總額的9.45%(獨立勞動者繳納評估收入的9.45%),而政府則負擔普遍年金的25%左右的費用。雇員無需繳納。從出資方來說,政府支出比例最高,因此定義為負擔的福利型,而雇主相對義務較輕,雇員則享受權利并沒有必要義務。此外,保險費用實行“線收現付”,即當年征收的稅收用于支付當年的社會保障開支,沒有積累。
除了基本養老以外,瑞典的社保制度還包括:①附加養老金,全額為平均投保收入數與基數差額的60%;②2/3地方稅收+1/3中央政府轉移支付支撐的公共醫療服務(占比90%),醫保主要內容包括現金補助和醫療補貼兩大類;③雇主繳納工薪總額的0.6%作為工傷保險,子女津貼、免費教育、1969年起實行的家庭房租補貼等。
強大的財政轉移支付已經成為以瑞典為代表的的福利型的社會保障支付正常運行的根本保證。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化,一方面貫徹了“普遍性”原則,保險對象涵蓋全體國民且保險項目眾多,保障水平也較高,有利于人民生活質量普遍提高,促進社會穩定。通過對不同收入群體采用不同的養老金替代率,促進收入均等化并縮小貧富差距。另一方面,過度依賴公共財政導致福利性支出膨脹,稅負過重(目前社會保險稅已經成為瑞典第一大稅種),而長期高稅收、高財政赤字伴隨著低經濟增速勢必難以為繼。
以美國為代表的統籌、三者共負型:權利與義務對等,自我保險為主+資助為輔,兼具強制性與自愿性。
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起始于地方,1896年和1914年,新澤西州和亞利桑那州分別出臺了《教員年金法》和《老年退休計劃》,實行養老退休制度。而1935年8月14日,羅斯福總統正式簽署了《社會保障法》,美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生效,成為了政府干預經濟、刺激消費拉動社會需求,幫助美國走出經濟危機的主要政策工具。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結合,即在各種社會保障項目中,職工享受的年金補助與其工作或獨立勞動時長有較大相關度。具體來說,受保人繳納收入的5.7%,獨立勞動者繳納收入的11.4%。雇主繳納工薪總額的5.7%,而政府對高齡老人提供特別補助。由于形成了責任共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政府用于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壓力明顯小于福利型。此外,美國企業補充保險(企業年金計劃)也對減輕財政壓力起到了積極作用。
以美國為代表的統籌、三者共負模式,其特征有以下幾點:①強調權利與義務對等,只有履行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義務才能獲得領取的資格;②以自我保險為主、資助、企業承擔為輔;③統籌體現在,政府制定并通過有關立法作為其具體施策的法律依據。
然而看似能夠實現多方統籌的體制也不是完美無缺。對于美國而言,個人需要承擔的退休金交款和投資的責任越來越大。根據EBRI(雇員福利研究所)統計,截止2016年底,美國養老金構成比例為聯邦政府+州政府的強制社保計劃占比33%,個人退休計劃+私營保險39%,以及大公司實行的退休計劃(pension plan)占比28%(其中占比較高的是401(k)以及IRA,均由雇主(通常為年工資額3%)與個人(自愿參與,繳納水平靈活)共同承擔)。
雖然政府鼓勵員工將資金存入可以減稅的401(k)賬戶以及個人退休金賬戶,但根據摩根大通統計,1996-2015年普通投資者的收益率僅為2.1%(基準的標普500為8.2%),而統計數據顯示,至2016年底,跨區域樣本IRA的平均余額為1.15萬美元,較15年下降了3.55%;而連續樣本的平均余額為1.23萬美元,同比下降15.8%。
以新加坡為代表的企業+個人負擔型:實質為強制儲蓄計劃,發揮個人能動性,共濟性較弱。
新加坡推行中央公積金制度,①凡月收入800新幣以上者,一律參加公積金計劃,雇主與個體經營者也強制性參與該計劃;②雇主和雇員均按一定比例繳納,最高不超過1200新幣;③公積金賬戶分為普通賬戶(占比75%)、特別賬戶(占比15%)和保健儲蓄賬戶(占比10%)三個,用途不同且不得串支。
部分拉美,比如智利則借鑒了新加坡模式并進行了創新。智利以公積金制度為基礎,實行個人賬戶制,保險費完全由個人承擔,并由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經營。其實質為強制性的儲蓄計劃,政府選擇“不作為”,社會保障壓力整體較低但個人投資盈虧自負,導致其保障體系的社會共濟性較弱。
我國社保體制體現出資人的多元性,參與的強制性,保障的狹義性,運營的公共性等特征。
我國的社保體制涵蓋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優撫四個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含養老、醫療、失業、工商以及生育五大險種。社保的出資方為企業、個人以及政府,但主要負擔集中在企業和個人,且中國企業社保繳費比例極高,不僅普遍高于發展中,而且高于大多數發達。從他國經驗來看,我國經濟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導致整個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工作不可能憑政府一己之力承擔,也難以達到全面保障的程度。
通過實行“統征”提高征收效率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緩解社保的“空賬”問題,但從他國模式來看,還有以下經驗值得借鑒:①兼顧權利與義務,形成以政府、各企業和個人合理負擔為主、社會捐助為輔的基金渠道多樣化籌資體系;②推動社會保障領域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形成的監督引導作用+發揮非營利組織的自主積極性的作用;③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在部分委托基金公司經營的基礎之上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開放居民對個人賬戶的支配與投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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