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要主動改革適應公平競爭(上)

更新于:2018-08-21 12:45:35

  國企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推進國企改革,對內要促進公平競爭、對外要適應國際規則,國企要主動適應“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逐步確立”這一趨勢,要更加尊重市場規律、商業原則和國際規則。唯有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從國有企業群體中成長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

  競爭政策在我國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地位如何?國企改革發展要主動適應促進公平競爭政策有哪些意義?當前國有企業在主動接受公平競爭政策方面現狀如何?取得哪些進展?還有哪些阻礙?為此,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專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國有企業研究室主任、研究員項安波。

  主動改革適應競爭政策

  中國經濟時報:競爭政策在我國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地位是怎樣的,其將如何影響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

  項安波:總的來看,競爭政策在中國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正在逐步確立。中國過去的經濟政策體系高度重視產業政策,而產業政策又主要以國有企業為基礎。但主要矛盾的轉變、發展階段的變化、發展模式的轉換、全面改革的深化,使得過去被廣泛應用的產業政策的階段性、局限性愈加顯現。中國經濟政策體系已經開始從過去“以產業政策為主導”向“以競爭政策為基礎”轉型。這將使國企從過去的產業政策實施主要工具和主要作用對象,變為平等接受競爭政策規制的市場主體,面臨著真正的來自于市場競爭的挑戰。

  這可能對國企帶來暫時的困難,但這更有利于提升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率,而且也可能更有利于國企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因為競爭政策不僅有助于促進國企管理上去行政化、經營上加市場化,也有助于減少來自政府的過多的不當直接干預。

  經濟發展、政策、法治建設、社會轉型及價值目標融合等已經為競爭政策優先打下了基礎,也為競爭政策的后續推進和擴展提供了可能。可以預見,競爭政策價值體系將納入更多的經濟社會政策,競爭理念也將日益深入地影響這些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國企必須適應這一重大政策環境調整。

  中國經濟時報:國企改革發展要主動適應促進公平競爭政策的基本思路和意義是什么?

  項安波:在我國開始從重視產業政策向重視競爭政策的經濟政策轉型過程中,國企需要深入推進實質性改革以適應新的政策環境,主動接受競爭政策的規制,適應競爭政策“提升整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提升國企改革目標,突出改革重點,聚焦“管資本”和混改主攻方向,堅持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原則。

  這主要是由于,中國的國有企業是原計劃體制的支柱,雖然經過多年改革,相關政策對國企“溺愛、苛求”并存的特征仍然較為明顯。這對內影響公平競爭,對外影響“走出去”。在中國謀求高質量發展、致力于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當前階段,國企需要更加主動地公平參與競爭,這實際上也有利于其提升經營效率和適應國際規則。

  競爭政策意在鼓勵有效競爭和限制不正當競爭

  中國經濟時報:當前國有企業在主動參與公平競爭和適應競爭政策等方面現狀如何?有何具體表現?

  項安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國民關系”經歷了從“大公無私”逐步向“國民共進”不斷調整的過程,雖然發展歷程較為曲折,但“國”與“民”兩者共同奔向公平競爭的市場地位的整體方向從未逆轉。

  民營經濟從不允許存在到得到承認,從“公有制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而躍進到在諸多競爭性領域確立主體地位。與此同時,國有經濟通過“有進有退”的戰略性布局結構調整和完善國資管理體制等舉措,在國民經濟中發生了從絕對主體地位到發揮主導作用的轉變。

  “國民關系”因而經歷了“主體與補充”“兩個毫不動搖”“兩個平等”“兩個都是”的逐步調整和漸進發展。“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公開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已成基本共識。

  各種所有制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對中國經濟發展具有戰略性意義——因為基本經濟制度要求“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如果無法實現微觀基礎的公平競爭,就無法保證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可持續性。當然,由于政策慣性和傳統思維,政策層面的所有制歧視仍然一定程度存在,規模化導向仍然較為明顯;在企業經營實踐和一些公共政策執行層面,也仍然存在競爭不充分、不公平等現象。這要求競爭政策對企業行為的平等規制和對政府行為的相應約束。

  中國經濟時報:當前國有企業在主動接受公平競爭政策方面取得哪些進展?還有哪些阻礙?

  項安波: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一理論突破和重大決策得到貫徹落實,需要確立競爭政策在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而競爭政策鼓勵有效競爭和限制不正當競爭,意味著要進一步打破壟斷、放松管制、放寬準入、開放市場、鼓勵競爭。在中國,所有這些環節的關鍵節點均與國企有關。這要求作為政府與市場“界面”的國企要以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在實踐中,國企雖然在一些行業內具有在位者和支配者地位,擁有政策優惠和資源傾斜;但在面對政府干預的時候,卻又居于被支配的地位。需要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政企關系,以解除兩者的捆綁關系,使政府超脫對國企承擔的無限責任,否則難以做到平等對待不同類型企業。這也有利于國企擺脫政府附屬物地位,強化競爭意識和公平參與競爭的心理需求。

  因此,國企公平參與競爭,一方面需要淡化一般競爭領域國企的“國有”色彩,恢復國企作為“企業”的根本屬性,將其作為普通企業進行要求,接受競爭政策規制。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行為接受競爭政策的規范和約束。這可利用競爭政策來規制政府經濟政策制定行為、評判政府行為是否符合競爭政策標準。

  盡管競爭政策在實踐中還存在不少問題,還面臨著新經濟和保護主義帶來的國際社會協同治理和區域執法合作等新挑戰,但其基礎性地位在逐步確立;盡管國有企業總體上已經與市場經濟相融合,但在促進公平和提升效率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改進空間。

  在政府影響微觀經濟方式開始從“以產業政策為主導”向“以競爭政策為基礎”轉型過程中,國企需要加快改革以適應新的政策環境,主動適應競爭政策的規制。競爭政策應考慮我國作為國資國企大國的實際國情,秉持競爭中立原則,充分容納國企并讓其發揮良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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