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與全程追責撥正央企投資經營軌道

更新于:2018-08-08 13:47:30

  作為追責央企違規投資經營行為的頂層設計,《實施辦法》在制度與操作層面與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的紀律與法律規定無縫對接,形成了全程覆蓋與全面覆蓋的追責體系。一張廣袤而密集的追責網絡正在快速覆蓋到國有企業身上。

  繼《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落地生威之后,《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簡稱《實施辦法》)上周如期而至。對央企管理者而言,《實施辦法》發散出的震撼烈度與預警強度勢必將撥正央企投資經營的運行軌道。

  作為追責央企違規投資經營行為的頂層設計,《實施辦法》在制度與操作層面與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的紀律與法律規定無縫對接。此后,不僅央企可以此為參照制定本企業責任追究制度,各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此為據制定本地區責任追究相關規范,國有參股企業也可提請董事會追究責任。

  最新數據顯示,目前96家中央企業資產規模達到了55萬億元。如此殷實的國有“家底”屬于全民所有,而作為資產受托人的經營管理者擔負著保值增值的神圣職責。然而,68家央企在金融危機中還捅出了高達114億美元海外業務巨虧的財務窟窿。究其原因,少量是因客觀因素所致,絕大多數則由拍腦袋、濫用職權等人為主觀原因而起,應吸取教訓與總結經驗!秾嵤┺k法》不僅明晰了追責違規投資經營的基本原則,更從操作層面細化了追責內容,在構造監督閉環的同時,打通了監督鏈條的“最后一公里”,形成了全程覆蓋與全面覆蓋的追責體系。

  《實施辦法》既劍指投資經營的亂作為,也警示相應的不作為。亂作為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或消極等待等。前者如違反規定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等,后者如慫恿或無視違規投資決策以及放棄追責等。亂作為是未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不作為是未履行職責的行為,兩者均違反規定,均存在主觀故意,由此而導致資產損失理應受到追責。

  《實施辦法》既重點明確投資責任,也系統強調經營責任。央企重大資產損失更多發生在投資領域,因此,包括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授意與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及通過高溢價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等違規投資并購行為,尤其央企海外投資行為,就成了責任追究的主要目標。同時,將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等10個方面72種經營責任也納入了追究范圍,據此全面消除了央企投資經營的責任盲區。

  《實施辦法》既關注定性責任,也突出定量責任。定性責任主要是指違反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有關規定的重大經營投資決策,這類行為即使沒有造成資產損失,但若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同樣要受到處理。定量責任主要包括一般責任(經營投資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下)、較大責任(經營投資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與重大責任(經營投資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對損失的計量,既包括可評估的實際資產損失金額,也包括確有證據證明在可預見的未來將發生的資產損失金額,這保證了資產損失評估的完整度與實際追責的準確度。

  《實施辦法》既側重直接責任,也申明間接責任,并且還強化了責任密度,避免了追責“真空”。除了央企領導、企業主管及崗位員工因自身行為所造成的資產損失都須承擔直接責任外,還特別規定企業負責人對一切行為損失承擔直接責任,央企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失誤,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及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都須承擔相應責任。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追究集體責任。

  《實施辦法》既實施頂層追責,也推動分層追責。以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為依據,國資委和央企構成了兩大追責主體,國資委在對央企領導責任直接追責的同時,還可指導、監督和檢查央企責任追究相關工作,有必要情況下直接組織展開央企所屬子企業的責任追究;同樣,央企在對企業內部人員直接責任追究的同時,還直接組織開展所屬子企業的責任追究,并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不僅如此,央企須建立面向國資委的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國資委與央企的追責處理結構都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最終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公開透明的責任追究體系。

  《實施辦法》既采取行政處理,也運用經濟處罰。區分責任的輕重及損害程度大小,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的問責,行政處理調動了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一體化手段,以此為據,對受處分者作出了一定期限內不得提拔與不得安排職務的規定。經濟處罰主要啟用扣減薪酬與禁入限制兩大措施。

  《實施辦法》既立足嚴懲,也弘揚寬錯。維護法度與規范的尊嚴與執行力,對頻繁發生資產損失、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及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等七種違規行為,給出了嚴肅追責和終身問責的規定。同時,遵循“三個區分”(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與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與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與為牟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的重要原則,對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七種行為作出了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的規定,以此保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變革創新積極性。

  一張廣袤而密集的追責網絡正在快速覆蓋到國有企業身上。

  (作者系中國市場學會理事、經濟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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