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貨物商品購銷合同范本

更新于:2020-09-08 12:13:25

  十、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對方違約提出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雙方協商確定的日期解除。

  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經支付的各種促銷服務費用乙方不予返還;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實際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還已經收取的各種促銷服務費用。

  2、任何一方出現如下情形時,另一方有權無需預先告知即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達之日解除。

  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經收取的各種促銷服務費用不予返還;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照合同實際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還已經收取的各種促銷服務費用:

  (1)存在本合同第九條第2、3、4款約定的嚴重違約行為時;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停業處分,或其它喪失合法經營身份或資格的情況發生時;

  (3)申請破產、進入清算程序,或陷入無力償付債務或資不抵債的狀態,或其它有充分理由可認為財務狀況惡化或有該可能性時;

  (4)未經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被取消時。

  3、合同解除后,雙方仍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方式進行對帳和結算。

  十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

  2、合同期滿前1個月,如雙方同意繼續合作,應重新簽訂新的合同;如未簽訂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達訂單且甲方接受的,視為原合同自動順延1年。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___種方式處理:

  (1)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其他

  (二)驗收交接后,雙方應當簽署車位交接單。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辦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并在通知方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特快專遞等形式寄達本合同約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員簽收后,視為送達。

  2、本合同附件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按照雙方約定的解釋順序進行解釋。

  3、本合同的變更和補充,雙方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電話/傳真: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電子郵件:

  開戶銀行/帳號:開戶銀行/帳號:

  稅號:稅號:

  蓋章:蓋章:

  簽字日期:年月日簽字日期:年月日


【篇二】2020年貨物商品購銷合同范本


供方:

  需方:

  第一條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

  本總合同適用于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

  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

  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

  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

  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

  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合同簽訂后,雙方須嚴肅履行。

  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

  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

  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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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

  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

  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

  對于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于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

  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

  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

  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

  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

  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商品質量,有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

  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

  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

  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后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

  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

  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

  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

  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

  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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